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张职院政字〔2018〕7号
日期:2021-04-05 23:36:19  发布人:后勤管理处  浏览量:137

张职院政字〔20187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形成的资产;学院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归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对各自管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以旧换新原则:设备、家具、工具等正常使用磨损,达到使用寿命,丧失实用价值,可申请更换,原则上以旧换新。

损坏赔偿原则:违反操作规程、人为损坏、故意破坏等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由管理使用部门落实责任人,负责赔偿;如无法落实责任人,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类别为和形式,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分类

第六条  房产管理

1.学院各类房产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任何部门(系部)及个人不得随意占用,不得随意改变房舍用途,不得随意更改原有设施;

2.申请调整用房的,要经本部门(系部)主管领导和主管后勤院领导批准,后勤处具体办理;

3.单身教职工实行集中住宿,所有需要住宿且符合条件的单身教职工必须到后勤处登记,统一调配宿舍;教师午休宿舍统一分配到各系部,由系部管理;

4.房舍维修由使用管理部门(系部)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后勤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家具管理

1.家具由后勤处根据各部门(系部)实际需要、学院发展规划和财力统一购置、统一配备;

2.家具一旦配置到位,任何部门(系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不得外借,不得占为己有;

3.后勤处建立家具管理台帐,为各部门(系部)办公家具统一编号,一般每学期核对一次,对帐物不符的,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或赔偿;

4.家具正常磨损由后勤处负责维修或更换,对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由管理使用部门先落实责任、缴纳赔偿金,再由后勤处维修或重新采购;

5.学生公寓家具集中维修由学生工作处在毕业生离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理计划;教室家具集中维修由教务处提出修理计划;家具日常维修由使用管理部门每日报修,后勤处办理;

6.各部门新增人员所需的办公家具,由后勤处比照同类人员标准调配;在校生规模增加所需的宿舍、教室家具,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提前半年提出配置计划。

第八条  设备工具管理

1.房产、家具以外的设备、工具、用具,由相关使用部门集中领用,分类管理;

2.设备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账。

第九条  办公用品管理

1.行政部门办公用品按照学院规定的额度发放,超过规定额度自行解决;

2.系部领用办公用品,由各系部经费开支,后勤处报学院财务按月结算。

第十条  图书管理

1.图书杂志报刊统一由图书馆管理;

2.图书馆可根据实际制定图书管理细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任:院长

副主任:各位副院长

  员: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

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院国有资产发展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研究制定学院实物资产配置标准,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4.按规定权限审批学院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7.研究建立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8.监督、指导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后勤副院长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后勤处、教务处、财务处处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是:

1.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起草学院的实施办法;

2.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决定,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提出现有资产规划和优化配置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5.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组织产权处理纠纷的调处工作;

6.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根据不同类别和不同形式归口到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管辖、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土地、房产、建筑物、构筑物、家具等资产的调配管理,按资产的类别设置实物台账及相关实物数据总库,负责在建项目管理。

2.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总帐,负责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帐务登记;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

3.教务处:负责学院实习实训室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实习实训室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车辆、院级领导办公设备设施及校徽、校名、校歌等无形资产管理。

5.其他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之内占用的各类资产。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2.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

3.定期清查盘点,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4.组织实施所管辖资产的内部配置,调剂闲置资产。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

资产购置执行《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规定》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具体使用科室、具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建立与学院相对应的资产台帐,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人员调换和交接情况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院资产的处置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各部门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资产处置执行《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所属各部门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对外产权纠纷,事发部门必须及时申报后勤管理处,由有关部门会同后勤管理处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学院内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调解或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七章  资产出租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长时间闲置,经审批可以出租,具体程序是:

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出租国有资产。

出租国有资产要组织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财务处要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实行专项管理。

出租国有资产要签订出租协议书,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协议履行,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八章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工程,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按照程序,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2.未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3.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的;

4.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20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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