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职院政字〔2018〕11号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保障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原则
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第一位,搞好市场调查,多方收集信息,为采购决策提供参考。要把好验收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服务、工程)及时进行清退、索赔或投诉。
二、节约原则
为使有限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取得最佳的性价比;能集中采购的就不零星采购;能从厂家直接订货的就不在商业部门采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能采取招标形式采购的就不自行采购。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争取优惠价格,减少经费开支。
三、公开原则
采购计划、程序、价格要公开,如需改变采购计划,要及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大型关键设备及批量较大的采购,须经专家小组论证后方可购置。采购项目要按规定向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招标采购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
四、服务原则
采购工作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后勤副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采购、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审核学院物资、设备、工程、服务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同时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
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小组,具体负责某一项目招标采购任务,代行招标办公室职权。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物资设备 主要包括: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4.卫生医疗器械;5.文体设备;6.工具、量具;7.家具;8.办公设备;9.燃煤、燃油、燃气;10.交通工具;11.教材、图书;12.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等。
第六条 基建工程 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即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第七条 服务 主要包括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及其它服务、劳务购买。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 主要包括实训耗材、电工电料、水暖器具、卫生用具、办公用品等。
第四章 采购立项
第九条 各系各部门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年度预算和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于上一年末提交年度采购申请,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审批权限:
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30万元以下的,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院党委审定;
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大型基建工程项目,要组织专家和教职工代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然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或者向教职工代表通报情况后,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
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组织政府采购。
二、大型基建工程项目报市发改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计划的、同类型的小型项目集中打包,实行政府采购;其他临时发生的零星修缮项目按规定组织校内招标,项目完工委托中介机构决算审计。
四、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委托专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
虽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纳入财政部门规定必须定点采购的货物及服务,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车辆维保、加油、保险等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定点入围供应商,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车辆租赁参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自行采购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组织校内招标采购。
5万元以下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批,由相关部门自行采购;
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下列项目可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有关部门自行采购。
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可委托教务处采购;
实训耗材可委托教务处或各系部采购;
图书杂志可委托图书馆采购;
消防器材可委托安全保卫处采购;
体育用品可委托基础部(体艺部)采购;
车辆维保、加油、保险、租赁等可委托办公室采购;
职工福利委托工会委员会采购;
低值易耗品、零星修缮、小型服务可委托后勤管理处采购;
其他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零星采购行为参照执行;
学生床上用品可委托学生工作处代为采购。
第六章 校内招投标
第十五条 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校内招标采购可采用以下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 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招标办公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价 是指招标办公室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招标办公室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由招标采购小组编制,具体技术要求由申请使用部门提供。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必备的资质证明样本,招标设备(工程、服务)清单,主要技术参数,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要详细、科学、严谨,符合经济合同法,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4.投标书格式。
5.售后服务情况及承诺。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
招标办公室在学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等。
公告时间为3-7天。
第十八条 投标
一、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符合招标项目要求,在本地拥有良好业绩和信誉者均可参加投标。
二、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工程、服务)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或方案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资质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资质和代表授权委托书
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学院招标办公室。
四、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予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相符时,以正本为准。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六、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
七、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也不得恶意压价,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参与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开标、议标(询价)、定标
一、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办公室、采购小组、投标单位代表参加,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专家由招标办公室随机抽取,一般由3人组成。
2.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然后拆封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进行。
二、谈判(询价)和定标
1.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谈判、询价,招标办公室根据专家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办公室也可以授权专家直接确定中标人。专家应该执行回避制度。
2.谈判(询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审应综合考虑性能、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不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当众进行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记录,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评审以后,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写出评审报告,招标办公室组织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办公室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院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和执行
一、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办公室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申请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作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三、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按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同时将该投标单位记录在案,今后不得参与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投标。
四、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
一、合同生效后,招标办公室要会同使用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确保采购质量。
二、招标项目完成,招标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结算、移交手续。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有纪检监察审计处派人监督,包括考察、论证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参加采购、招标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对于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宴请、收取投标单位(或供货商)回扣、佣金或其它形式好处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暂行规定》、《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暂行规定》(张职院政字〔2010〕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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